T/TAF 077.7-2020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人脸信息
Application software user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usage minimization and necessity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ace information
资源信息
| 标准号 | T/TAF 077.7-2020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实施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单位 | |||
| 归口单位 | |||
标准状态:现行标准号:T/TAF 077.7-2020标准名: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人脸信息标准英文名:Application software user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usage minimization and necessity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ace information团体名称: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包含专利:否国际标准分类号:33.050.99 其他电信终端设备行业分类:I659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标准层级:团体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应用软件对人脸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销毁等活动中的最小必要规范和评估方法,并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典型应用场景来说明如何落实最小必要原则。本标准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提供者规范用户个人信息中的人脸信息的处理活动,也适用于主管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图片信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起草人:傅山,杜云,宁华,刘陶,王艳红,王嘉义,李腾,彭晋,王宇晓,林冠辰,衣强,黄天宁,贾科,姚一楠,杨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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