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AF 081.1-2021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总则
Applications call behavior record capability requirements ofsmart phone—General principle
资源信息
| 标准号 | T/TAF 081.1-2021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实施日期 | 2021-01-08 |
| 发布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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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现行标准号:T/TAF 081.1-2021标准名: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总则标准英文名:Applications call behavior record capability requirements ofsmart phone—General principle团体名称: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包含专利:否国际标准分类号:33.050.01 电信终端设备综合行业分类:I631 电信标准层级:团体标准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的要求,包括:调用行为类型分类、调用行为内容记录要求、调用行为记录技术能力要求、调用行为的记录、保存、展示和删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种制式的移动智能终端,个别条款不适用于特殊行业、专业应用,其他终端也可参考使用。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的要求,包括:调用行为类型分类、调用行为内容记录要求、调用行为记录技术能力要求、调用行为的记录、保存、展示和删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种制式的移动智能终端,个别条款不适用于特殊行业、专业应用,其他终端也可参考使用。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博鼎实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起草人:邹海荣、李腾、宁华、董霁、王江胜、衣强、贾科、詹维骁、吴春雨、姚一楠、赵中杰、刘献伦、梅小虎、游苏英、林志泳、斯加权、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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