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资源信息
| 标准号 | DB51/ 2377-2017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 发布日期 | 2017-07-13 | 实施日期 | 2017-08-01 |
| 发布单位 | |||
| 归口单位 |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 ||
标准状态:现行标准号:DB51/ 2377-2017标准名: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批准发布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修订:制定中国标准分类号:Z60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行业分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标准类别:管理标准标准分类:四川省标准层级:DB51四川省地方标准备案号:68994-2019备案日期:2019-12-3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大学、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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